|
|
第二案,寡妇带产改嫁的民事案子,也是几易其审判人员的老案子,主管院长石学贵与院民庭副庭长张世贵,助理审判员萧渊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周小龙担任法庭记录,开庭前我们进行补充取证,同时,对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依法进行疏导教育,使被告明确,配偶死亡,婚姻人生关系自然解除,不要再经过任何人允许,就可以依法办理结婚手续。我们认为解决此案 时机成熟了,于85年秋天一个晚上,在我县龙凤镇钛厂大礼堂,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XXX,系被告的儿媳妇。原告其丈夫因病死亡后,带产改嫁,遭到了被告XXX(婆婆)的强烈反对和阻碍,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因而形成了纠纷..原告向法庭宣读了起诉状并述说了带产改嫁的事实和理由时说,儿媳与公婆分家析产多年,其房子是她与丈夫共同建造的没有公婆的份额。被告进行答辩时说,儿子修房子是借了母亲XXX元钱,并提出继承请求,据此,法庭决定双方争议的问题一篮子审理解决。在庭审调查中,弄清楚了被告的代理人XXX,系被告的外甥(系绵阳市龙门法庭聘请的书记员),一日,被告找其外甥(被告的代理人)去找了几个农民将原告的房屋檩子,椽子,砖瓦全部撤光变卖了钱.,其卖房料款,大部分交给了被告,其外甥借用了部分。庭审中,石审判长与张,萧二位审判员交耳合议,一致认为,被告的代理人的行为也应是被告。法庭决定追加该代理人为第二被告。合议庭征求该代理人的意见,他表示同意以被告身份参加此次诉讼。案子经依法调解。被告表示不再干预媳妇带产改嫁。只要求继承和还借款。对此,法庭依据我国未出台的《继承法》的规定,其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我们征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同。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价分割给妻子(原告)二分之一。余下的二分之一,作为继承财产再进行分割。继承人有:配偶即原告、婚生儿子、死者之母亲共三人均等分额继承。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此分配方案。法庭根据双方的诉求,在双方品迭后。被告还需给原告找XXX元钱。在此种情况下,我们给被告方做工作。被告在来参加庭审旁听的熟人中,当场借钱,当场给付完毕。此时,法庭宣布闭庭。旁听群众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第三案,武显庙产权纠纷一案。原告原石岭乡劳坪坝村诉被告涪江钢铁厂侵占了该村小学校舍房产。此案也是几易审判员,多年没有解决的老案子,曾经双方多次对持,矛盾一触即发,由于政法机关发现的及时,进行疏导暂时平息。法院派遣法院民庭副庭长文家力与新安法庭庭长杨长金共同解决此案,仍然不奏效。要主管院长石学贵参加共同办结此案。此案接手后,合议庭成员一同研究案情,勘察争议房屋的现场。发现双方所持的苗满山县长50年代所发的产权证书有瑕疵。法院合议庭召集双方当事人再次勘察现场后,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疏导,双方都有彻底解决好此案的诚意。法院认为审理此案时机成熟.按预定公告的时间在涪钢大会议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石学贵任审判长,文家力、杨长金任审判员。书记员杨燕担任法庭记录。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均出庭。旁听群众若干。新安区委书记任明清和李区长,石岭乡党委书记,乡长等均到法庭旁听。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及陈述武显庙产权的事实理由。被告答辩,回应其拥有武显庙产权的情况。根据法庭调查和各自出示的苗满山县长签发的武显庙产权证书的四至界限看:原、被告房屋北南墙扇相同;原告房屋坐南向北,房屋北滴水至南滴水;而被告房屋则是崖边(则是北边)至前滴水(则是南面为前滴水)与原告滴水相同。通过合议庭预先勘察,原来,武显庙是个吊角楼。崖边上面是原告的屋顶(即中梁前的两根檩子处)。鉴于此,法庭认定各自争议有理,其问题与责任出在当时确权的承办人,没有深入现场查看究竟,造成后人的诉累,法庭这样认定争议双方都能接受,双方愿意请法庭组织调解。法庭再三强调厂地要团结,要着眼于社会安定,着眼于未来和发展,在法庭的倡导下,争议双方都高姿态,互谅互让。涪钢厂需要发展的地盘。地方愿意支持涪钢发展,自愿让出武显庙学校旧址。厂方愿意在劳坪坝村新选择的劳坪坝小学新址上,由村出劳力,厂方出砖瓦、水泥,钢材为其建造一所学校(涪钢工人子弟也在该校就读),双方决定一年半内建成学校。1987年我调江油市人大任法政工委主任后,他们发请柬,请我出席劳坪小学落成大会,我应邀而至。厂方与村方共同邀请石学贵剪彩。我以学校教学楼和教职员工住宿楼,体育场是你们共同建造的,你们领导才有资格剪彩。好在双方领导接受了我的意见。由厂、村领导共同剪彩。在此,我再一次的祝愿厂地团结,欣欣向荣,祝愿学校为国家培养出品学兼优的学生来。再次向老师们祝福.。 第四案、有一天,中坝镇法庭庭长龙太森向我汇报说,今天开庭一位女当事人不按时到法庭应诉,我问有否发第二次传票?龙说发了,还是没有到法庭。我说这样,你现在回法庭,我带法警赵德全去疏导她。到了当事人家,找到当事人
询问有否收到江油法院发给你两次出庭传票?她说受到了,我问她怎么还不去中坝法庭应诉?,她说我不去。我说,你有什么理由不去法庭,可以说说吗?她又说,不去就不去。这时,我向她宣传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说别人起诉你,你应到法庭去说理,只要你有理,法庭会倾听你的辩解,如果,你有理,法庭会采纳你的意见,保护你的合法权利。我又说,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当事人,应当拘传到法庭。所谓拘传就是带上手铐由法警押去法庭。现在,你自觉去法庭,我们不给你带手铐。否则,带上手铐在街上走太卯面子了。希望你跟我们去法庭。当事人说,我说的不去就是不去.带上手铐也不去。我下令法警给此人带上手铐押着到法庭去。当事人又说死也不去。此时,从里屋出来一青年人对我说,叔叔,我给我妈做工作叫她去法庭,请你解开手铐。我说可以。我叫法警解开手铐,你给你妈做工作,在她的儿子开导下,此女人表态愿意去法庭应诉。我告诉法警让当事人在前面走,你距离她远些走.我回法院去了。就这样把问题解决了. 第五案,一件离婚后的财产执行案。某大型国企厂长的儿子与媳妇离婚一案。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将财产判归女方所有.男方没有依法上诉.判决文书已生法律效力,男方拒不执行.其父派人将执行财产隐逸.我院原来的执行人员没有斗硬。申请执行人意见特大,说我院官官相护,惧怕大官,以致说我院纳了男方的好处。现任执行庭副庭长孙国福认为此案执行有困难,请主管院长介入支持执行。副院长石学贵带领孙庭长再次给男方的父亲做疏导工作三次,仍不卖法院的帐。为此,我亲自分别去找该厂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请他们支持法院工作。据了解该两书记也确实做了工作。后来,我县委副书记兼县长谢厚满来法院办事顺便询问此执行案的执行情况。我调出此案的相关资料向谢县长汇报,我法院向当事人及当事人的父亲所做工作的原始记录,谢县长听了汇报后说,没有想到你们转业干部做政治思想工作如此之细。在此,我说谢谢县长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既然如此,在我院向男方当事人明确时限三日内,将隐逸的执行财产送到法院,一切费用自理。否则,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到那时,社会影响的后果自负,请县长支持,帮助我院再次转告当事人。事后,两日内该当事人派车和人将此执行案的财产一件不少送到我院。我院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回属于她的财产,受到群众好评,说人民法官不畏强权,爱人民。 第六案、某大型国营企业的技工学校,,某班主任老师XXX,和同学校职工XXX 、 XXX夫妇, 他们分别于一九八三年三月、一九八四年一月,以本校XXX领导人伤害他人身体、诽谤他人名誉,向各级党、政机关、司法部门、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等进行申诉、控告。各级领导都很关注。相关单位和群众组织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并进行调解,均没有达成和解。后来,以上当事人以刑事自诉状起诉来院,院里决定由刑庭庭长周茂德和民庭庭长许道生 (周、许二人系我院的老庭长,几十年兢兢业业,工作作风正派而严谨,办了许多疑难案子.多年是优秀分子) 会同工区法庭副庭长孙万一组成合议庭。此三人认真调查取证,进展顺利。三承办人认为案件情况十分复杂,关系也很复,杂难度很大,请求院长参与合议庭审理此案。对此,本院长马发兴以要参加绵阳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元的会议为由。此时,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梁仁源说,老石主管过刑事,现在主管民事审判工作,又是军队下来的转业干部,审判委员会讨论逮捕被告XXX时,老石到基层办案没有参加。参与合议庭审判最适合。就这样,我成了此案合议庭的审判长了。接受任务后,我以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我听取了原承办人的汇报,并认真查阅了此案卷材料。向外发布此案审理的公告后,依法定程序在我院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自诉人XXX、XXX、XXX的代理人张立一,系德阳县法律顾问处律师;自诉人的律师林键,系德阳县法律顾问处律师。被告XXX的辩护人龚炳森系成都市法律顾问处律师;被告的辩护人汪德风二人出庭参与诉讼。审判长石学贵、审判员周茂德、审判员许道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建伟担任法庭记录(此人系本院在四川大学委培生,一贯表现好,后来,系本院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现调滓潼县任法院院长)。法庭开庭,先由自诉方宣读起诉状并陈述诉讼事实和理由。接着由被告答辩。法庭调查中,双方当事人举证、置证、法庭认证,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中,双方唇抢舌战,各不相让,各不逊色。民事部分双方均表示毫无调解的余地,均要求法庭下判。法庭宣布闭庭,择机宣判。分别于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宣判,经查:自诉人XXX、XXX夫妇二人,作风正派曾多次受到表扬,所谓“小老婆”之说纯系诽谤。我院认为:被告XXX有诽谤他人的言词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他人的名誉,但尚未构成诽谤罪。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自诉人要求追究被告人XXX刑事责任的控告予以驳回,并撤销本院对被告XXX采取保候审的决定。如有不服。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次日起,五日内具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石学贵、审判员周茂德、审判员许道生。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建伟。 我院裁定后,三位自诉人和被告人,均不服我院(84)法刑字第79号裁定的内容。分别向四川省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绵阳中院分别受理了上述三位自诉人、和被告人提起的上诉案。绵阳中院受理了上诉状后,有四种依法处理的办法:
1、二审再开庭审判,可判决全部维持一审法院的判或者裁定;
2、二审法院可以撤消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重新判决和重新裁定;
3、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部分维持,或者部分改判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4、也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判决。如若出现此情况,一审法院要将原审合议庭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全部换新。另行组成合议庭。一言以别之,所参加重的审判人全部是新人。以实现公正。此次判决要给上诉权。当事人仍然可以上诉。
绵阳中院对江油法院裁定后,由当事人提起的上诉案,四川省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仍以裁定书(84)法刑上字第238号裁定书的形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四川省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审判长雍和程、审判员夏先惠、审判员王学金组成合议庭。“本庭认为:上诉人(即被告人)XXX与上诉人(即自诉人XXX发生抓扯的行为尚不够成伤害罪。裁定驳回自诉人的控诉是正确的 。本庭认为:上诉人XXX(即自诉人) 、上诉人XXX (即自诉人) 、与上诉人(即被告人) 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诽谤罪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自诉人的控告,撤消取保候审是正确的。但原审法院对全案尚未查清前将被告人XXX逮捕是错误的。椐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维持江油县人民法院 84)法刑字第79号对被告人XXX宣告无罪驳回三位上诉人XXX (即自诉人)、上诉人XXX(即自诉人) 、上诉人XXX(即自诉人)对被告人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雍和程、代审判员夏先惠、代审判员王学金 说明:为了帮助战友们理解什么叫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就是公民的合法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其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无须经过侦查,而公民为维护自身的权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则案件成立。其自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处罚的案件。另一种犯罪情节相对自诉案件的,叫公诉案件,一公民侵害了我国刑法保护的客体,社会危害性较大,公民向司法机关控告、举报或者司法机关发现,由司法机关侦查批捕、起诉,其案件成立。这时,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派出检察官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的案件。这就叫公诉案件。 第七案、我院经济庭长苏世澄对我说,我庭难办的一件案子,请石院长办一下绵竹县北宸贸易公司(以下简称 :北宸公司)诉江油县新安区农工商联合公司(简称:新安区公司),“购销合同返还预付款”纠纷一案. 。原告人:北宸贸易公司(系三个专业户组成)。法定代表人:刘X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兴。系绵竹县法律顾问处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玉银,系北宸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新安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系新安区公司副经理(组织该公司工作),系江油县新安区办公室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华系新安区公司业务员。我接手后,查阅了此案有关的资料,接待了双方当事人。我发现本案成在下述问题;
1、 被告属我县新安区党委和政政府所办的企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 纠纷案件中具体应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3 、关于党政军机关筹办企业关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和第14 、关于乡镇企业资本抵债如何处理的问题,由人民法院通知主管单位参加诉讼,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也根据区政府与新安区公司所签的承包合同之规定,帮助公司解决疑难问题的条款。当即我叫书记员向新安区政府区长XXX发了传票,正式通知新安区政府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被告)参加诉讼 ;
2 、新安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正职经理,副职不符合法定要求。要吗,经理参加诉讼,要吗,经理委托副职作为全权代理人参加诉讼 ;
3、被告手中货源没有落实,要等被告与他人供货后,方可给原告供货纯属天方夜谭 ;4、销售纯裸铝线 ,超过工商局批准的营业范围 ;
5、合同鉴定后,原、被告于1985年1月19日,到县工商局签证时,合同管理股长王昌海说,我全县还弄不到100吨裸铝线 ,你那里去找16 M M 的裸 铝线130吨 、单价0.53万元 ,合计价款68 .9万元,叫他们拿去走,不予鉴证。后来,北宸公司经不起新安公司保证供货的诱惑,双方背着工商监督机关,仍执行已签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各有责任 ;
6、从被告与原告所签合同金额超过了被告公司注册资金5 .5万元 ,其后患无穷 ;7、对此,我带书记员杨燕,驱车去找新安区党委书记任明清交换意见。该书记借要去县上参加重要会为由,要我找其他区委商谈。一个区委副书记接待了我,召集了几个区委委员,听取本案承办人石学贵对本案情况的回报后说,我们需要研究一下.请看原告诉称:1985年,新安公司业务员张强华闻讯北宸公司要购买纯铝线的信息。张强华邀请江油县机砖厂退休工人同永生去绵阳市城郊旅社一分店,找到北宸公司设在该店14号房间的业务接洽处业务员刘太福,联系推销铝线业务.通过洽商,双方于1月15日,在该店内签订了一分“购销合同” 其主要条款是 :由新安区公司供给北宸公司国标正品,有质保证书,型号16 MM的纯铝线130T, 每吨单价0.53万元.合计货款额 68,9万元. 合同生效后,预付款4万元。后来改成3万元。并规定收货后,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否则,过期每日罚滞纳金1 % (即每日6890元)。合同规定交货期1985年1月30日。交货地点中坝火车站.。此合同还规定,如若货物不按期交接,或者,单方面终止废除合同,承担3 % (22万余元) 的违约金。合同签定后,双方持所签定的合同到江油县工商局合同管理股监证。合同管理股长王昌海说,我全县还分配不到100 T,你那里去找这么多的纯铝线,把合同拿走 ,拒签 。据此,双方就应当尊重工商局的意见。就此终止合同。事则不然,需方需货心切,在供方多次称 :新安公司与四川省青神县综合企业是连环合同,保证有货源的吹嘘下,而轻信对方有货源的许偌,双方背着监督机关,仍然成就所签的“购销合同”。需方于1985年1月23日,给供方电汇付款两万元,带现款一万元付给供货方。需方左等右盼到了交货期间,仍然不见货来。于2月1日,北宸公司要求新安公司无货退预付款。新安公司陈副经理于2月8日给北宸公司保证:“你司付给我司的纯铝线预付货款3万元,我司保证在2月15日之内退汇给你司。否则,我公司承担按银行最高利息的经济责任。具体经济责任待85年3月2日前解决时再谈。”同年2月26日、同年4月16日、同年4月30日、同年5月15日,均推托,许愿给个人回扣的方式回应欺骗对方。北宸公司派代表庞玉银,于5月16日找到新安区公司的陈副经理及业务员张强华,在江油县三合机电营业部协商 解决返回3万元预付款问题。由陈副经理执笔,达成了五点协议 :
1、由供方新安公司陪賞1,8万元 ;
2 、 3万元货款于7月内退清;
3 、若此款不能如期汇出,每十天罚款5千元整 ;
4、双方决定合同解除 ;
5、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注明:北宸公司庞玉银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公章;新安公司陈副经理和张强华签字加盖公章(公司的财务章)。新安区公司仍然不履行五点协议。原告北宸公司于19 8 5年9月6日诉来我院。经承办人进行了上述工作,具备开庭审理此案的条件。我院公告定于8 6年2月2 4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审理此案。第三人XXX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我叫书记员杨燕给第三人新安区长XXX发第二次传票 ,再次通知新安区长XXX。此案于同月25日9时,在我院开庭 ,第三人仍然没有到庭 。本想叫本院法警去拘传。但是,我转念一想,县人大对一府两院有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之权 ,我就用电话向县人大报告。接电话的是管财经的副主任罗志诚 。我简单的汇报了本案的情况。说明新安区是本案的第三人。该区长是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已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律规定,须到庭的当事人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的,可以拘传。我又说,所谓拘传,就是派法警给将当事人带上手铐押来法院受审。罗志诚主任说,该捆就捆,该 绑就 绑。县法院得到了县人大的支持。正当法警出发之时,新安区区长到法院应诉了。审判长石学贵和两名审判员,(我记不清楚人名字了)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扬燕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审判长宣布此案公开开庭,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及陈诉其事实理由,由被告和第三人答辩。法庭举证、法庭调查,弄清本案的事实, 争议的焦点,进行法庭辩论,统一了思想明确了责任。双方当事人均请求法庭调解。法院建议。调解中一要实事求是 ;二要注意安定团结,有利于今后经济交往 ;三要互谅互让,增进团结。调解中原告提出三项请求 :1、被告方返还本金3万元 ;2、由被告承担3万元银行资金贷款利息 ;3由被告赔赏我公司为此事所产生的人工误工报酬 、旅差费。
被告方承认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表示道歉,公司负载严重,愿意返还原告货款3万元,愿意承担3万元的银行利息;承担旅差费。 在协商具体陪賞时,原告方提出了修正建议 :要被告方归还本金3万元 、当即兑现1, 3万元,陪賞金了结此案。 被告方仍强调没有陪賞能力,请原告再让步。 调解中,法庭认为原告方已经做了较大让步,鉴于被告方做生意亏本而关闭,没有陪賞能力,建议原告能否将陪賞金让到万元以内一次付清。 被告方说就是万元以内的陪賞金也要等到4月底,成都官司打赢了才行。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失败。法庭宣告择期宣判而闭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