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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7 14: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战友们:你看看具备那个条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实施》的通知(1981)39号  



   第三条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二)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一)、(二)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
 楼主| 发表于 2013-9-7 14: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具备了,请与支队干部科联系.
 楼主| 发表于 2013-9-7 14: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军队驻防岛屿艰苦地区津贴类别表:西沪港属于二类岛屿.
发表于 2013-9-7 21: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王科长给转业干部提供待遇信息。国务院军委81年下文,关于军队军转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实施的通知。现在还执行吗。地方不执行该找哪些部门。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3-9-7 21: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找自己的单位.
 楼主| 发表于 2013-9-8 07: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先与支队干部科联系
发表于 2013-9-8 19: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王科长的指教。
发表于 2013-9-9 00: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战友们: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实施》的通知(1981)39号  文件说的明白。我认为我们应当查找(1981)39号文件并复印成文。有一个海岛待遇问题,我以为要找老部队,大榭岛政治部证明我们是岛屿部队。西沪港系半岛,是否享受岛屿待遇需要西沪港证明。这样做太烦琐。若是西沪港享受岛屿待遇,就请请西沪港政治部出据证明信,证实我们在大榭岛和西沪港享受海岛待遇的年限。若是西沪港属于岛屿部队。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大榭岛与西沪港的工作年限加在一起计算。那么,我们58年南下进驻大榭,再加上西沪港就是20年以上享受15%;再加上立功受奖,那么待遇就高了。请战友们看是不是这个理。在此基础上。再找现在我们所在县以上组织部和人事局。找他们落实(1981)39号文件的政策。
                                                    石学贵2013年9月9日

 楼主| 发表于 2013-9-9 17: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西沪港,大榭岛都属于二类岛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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