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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绍将军死亡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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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 23: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帅的女婿 于 2011-5-6 17:32 编辑

      看到论坛上有这么多前辈来纪念张西绍老将军,我感到万分感动,泪再一次涌出了我的眼眶!我想在此有必要还原一下老丈人“病故”的缘由。4月14日中午老丈人从上海基地回到宁波,因前日感到喉咙不舒服,就由驾驶员陪同至宁波解放军某医院就诊,在门诊处医生检查后告知是扁桃体脓肿,需要住院做穿刺手术,后进入五官科住院,护士站的一护士在电脑前简单询问了我们几个问题(有无药物过敏史、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抽烟饮酒等),明确告知她有甲硝磋过敏史,因电脑背对我们,我们当时也不知道有没有输入电脑,只是见她噼里啪啦地在打字,后未进行必要的术前检查的情况下进行了喉咙穿刺手术,并打了吊针;15日、16日与14日一样的项目,但感觉没有好转,17日早上起床发现喉咙一下子肿的厉害,连嘴唇也何不拢,到医院又进行了第四次的穿刺手术,抽出来的还是血没有脓(前三次也是这样),问医生怎么没有脓?被告知还没有熟。接下来临时加了一瓶地塞米松,没15分钟就挂完了,接着挂头孢,老人提出要上厕所,到厕所后马上吐了两大口鲜血,出来后躺倒床上没2分钟,双眼往上翻、脸发白、呼吸急促、嘴唇发紫,等医生过来后发现心脏、呼吸、脉搏都没有了,经过抢救心脏是恢复了,但自主呼吸、意识和反射彻底没有,后于当日18点转入ICU病房,抢救了三天时间,最后肺、心脏、肾等多脏器衰竭,于2011年4月21日凌晨0时5分逝世。从14日至21日,短短的7天,一个活生生的人就这样被医死了!医院连基本的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都没有,最可恨的是明明已告知有甲硝锉过敏,还是偏偏就用了这种药,一直打了4天,这是22日我们去医院吊病历时才发现的,病人基本情况一览居然打印着“患者无任何药物过敏史”,我们要求提供医生手写的原始病历记录,被告知没有记录,给我们的所有病历都是打印的。去世后开了张死亡证明,上面竟写着“冠心病、心源性猝死”。冠心病???我们家属实在不能接受,原因是老人身体一直很好,刚好4月11日在上海基地做过一次全面体检,报告还在我们家属手上,什么病都没有,无论是心电图、胸透、生化、血清等等都一切正常(后询问了宁波和上海多家医院专家),是基地最健康的一个退休军人。怎么一个小小的扁桃体发炎就要了他的命呢???短短几天功夫,故人西去,家人的悲愤难以言表,母亲整日以泪洗面,不知该给父亲一个什么交代,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无语问苍天。现在我们正在与医院谈判这件事,面对强大的医院,我们的力量是多么的弱小,希望医院能最终给我们一个说法,给老丈人一个说法的,让他在天之灵可以安息!
发表于 2011-5-4 08: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周玉行 于 2011-5-4 13:37 编辑

如果情况属实的话,那么他们就是草菅人命了,也许你没给他们送红包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5-4 10: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小的毛病,就跟感冒发热一样,谁想到呢?老人家从不上医院的,难得进一次医院,就再也回不来了,真的是令人难以接受,真希望一切都是在做梦!难以接受,难以接受,..............
发表于 2011-5-4 13: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张西绍将军表示深切哀悼!
      我记得张将军好象当年是我们支队的参谋长(76-78年),大胡子?很棒的躯体,为人耿直,有一次星期天,我和成大进在阮友庭政委家喝多了,出来倒在家属区外的路边,看到张大胡子来了被吓醒了,一溜烟地飞跑.......
      我在医院工作30年了,你说的事情对我来说是家常便饭,看到你的帖子,我觉得医院有严重的过失,给你提个建议:
      1、充分了解卫生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法规。
      2、请个律师(有处理医疗事故经验的)
      3、保存证据,及时到医院封存相关资料,(双方在场),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对第一次鉴定不满意,可以继续上一级再次鉴定。
         祝你好运!
发表于 2011-5-4 14: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敢想信,我们的老首长竟是这样去世的,调查清楚,还我们公道。
发表于 2011-5-4 16: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部分条款摘录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发表于 2011-5-4 23: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切哀悼我们的支队长(82-85)、可爱而严厉的大胡子支队长!!!
发表于 2011-5-6 10: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大帅的女儿 于 2011-5-6 16:56 编辑

谢谢大家的关心,我们一定会尽全力为爸爸讨个合理的说法的!
发表于 2011-6-2 11: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石学贵又失去一位老战友,好兄弟,西绍同志在军医院不明不白的西去,我又失去了一个老战友。我感到万分悲痛,战友安息吧。  在此,向张西绍将军表示深切哀悼!并向其家属致慰问,
     根据张将军之女婿陈述的事实:“4月14日中午老丈人从上海基地回到宁波,因前日感到喉咙不舒服,就由驾驶员陪同至宁波解放军某医院就诊,在门诊处医生检查后告知是扁桃体脓肿,需要住院做穿刺手术,后进入五官科住院,护士站的一护士在电脑前简单询问了我们几个问题(有无药物过敏史、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抽烟饮酒等),明确告知她有甲硝磋过敏史,”“从14日至21日,短短的7天,一个活生生的人就这样被医死了!医院连基本的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都没有,最可恨的是明明已告知有甲硝锉过敏,还是偏偏就用了这种药,一直打了4天,这是22日我们去医院吊病历时才发现的,病人基本情况一览居然打印着“患者无任何药物过敏史”,我们要求提供医生手写的原始病历记录,被告知没有记录,给我们的所有病历都是打印的。”如果上述情况属实,可以断言,是一件严重的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我建议你们去咨询当地律师具体的陪赏内容;二是去找张将军主管上级,请他们出面责成医疗单位向组织给个正确说法。不然组织袖手旁观,不出面查证,不然渎职事者逍遥法外,将威胁着广大将士的生命安全。
发表于 2011-6-2 16: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上访,在上诉,效果能好些,随让我们是弱势群体。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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