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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是所大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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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1 16: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案、某大型国营企业的技工学校,,某班主任老师XXX,和同学校职工XXX  、    XXX夫妇, 他们分别于一九八三年三月、一九八四年一月,以本校XXX领导人伤害他人身体、诽谤他人名誉,向各级党、政府机关、司法部门、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等进行申诉、控告。各级领导都很关注。相关单位和群众组织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并进行调解,均没有达成和解。后来,以上当事人以刑事自诉状起诉来院,院里决定由刑庭庭长周茂德和民庭庭长许道生 (周、许二人系我院的老庭长,几十年兢兢业业,工作作风正派而严谨,办了许多疑难案子.多年是优秀分子) 会同工区法庭副庭长孙万一组成合议庭。此三人认真调查取证,进展顺利。三承办人认为案件情况十分复杂,关系也很复杂。难度很大,请求院长参与合议庭审理此案。对此,本院长马发兴以要参加绵阳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元的会议为由。此时,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梁仁源说,老石主管过刑事,现在主管民事审判工作,又是军队下来的转业干部,审判委员会讨论逮捕被告XXX时,老石到基层办案没有参加。参与合议庭审判最适合。就这样,我成了此案合议庭的审判长了。接受任务后,我以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我听取了原承办人的汇报,并认真查阅了此案卷材料。向外发布此案审理的公告后,依法定程序在我院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自诉人XXX、XXX、XXX的代理人张立一,系德阳县法律顾问处律师;自诉人的律师林键,系德阳县法律顾问处律师。被告XXX的辩护人龚炳森系成都市法律顾问处律师;被告的辩护人汪德风二人出庭参与诉讼。审判长石学贵、审判员周茂德、审判员许道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建伟担任法庭记录(此人系本院在四川大学委培生,一贯表现好,后来,系本院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现据说调梓潼县任法院院长)。法庭开庭,先由自诉方宣读起诉状并陈述诉讼事实和理由。接着由被告答辩。法庭调查中,双方当事人举证、置证、法庭认证,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中,双方唇抢舌战,各不相让,各不逊色。民事部分双方均表示毫无调解的余地,均要求法庭下判。法庭宣布闭庭,择机宣判。分别于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宣判,经查:自诉人XXX、XXX夫妇二人,作风正派曾多次受到表扬,所谓“小老婆”之说纯系诽谤。我院认为:被告XXX有诽谤他人的言词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他人的名誉,但尚未构成诽谤罪。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自诉人要求追究被告人XXX刑事责任的控告予以驳回,并撤销本院对被告XXX采取保候审的决定。如有不服。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次日起,五日内具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石学贵、审判员周茂德、审判员许道生。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建伟。
我院裁定后,三位自诉人和被告人,均不服我院(84)法刑字第79号裁定的内容。分别向四川省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绵阳中院分别受理了上述三位自诉人、和被告人提起的上诉案。绵阳中院受理了上诉状后,有四种依法处理的办法:
1、二审再开庭审判,可判决全部维持一审法院的判或者裁定;
2、二审法院可以撤消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重新判决和重新裁定;
3、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部分维持,或者部分改判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4、也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判决。如若出现此情况,一审法院要将原审合议庭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全部换新。另行组成合议庭。一言以别之,所参加重的审判人全部是新人。以实现公正。此次判决要给上诉权。当事人仍然可以上诉。
绵阳中院对江油法院裁定后,由当事人提起的上诉案,四川省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仍以裁定书(84)法刑上字第238号裁定书的形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四川省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审判长雍和程、审判员夏先惠、审判员王学金组成合议庭。“本庭认为:上诉人(即被告人)XXX与上诉人(即自诉人XXX发生抓扯的行为尚不够成伤害罪。裁定驳回自诉人的控诉是正确的。本庭认为:上诉人XXX(即自诉人) 、上诉人XXX (即自诉人) 、与上诉人(即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诽谤罪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自诉人的控告,撤消取保候审是正确的。但原审法院对全案尚未查清前将被告人XXX逮捕是错误的。椐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维持江油县人民法院 84)法刑字第79号对被告人XXX宣告无罪驳回三位上诉人XXX (即自诉人)、上诉人XXX(即自诉人) 、上诉人XXX(即自诉人)对被告人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雍和程、代审判员夏先惠、代审判员王学金。
说明:为了帮助战友们理解什么叫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就是公民的合法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其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无须经过侦查,而公民为维护自身的权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则案件成立。其自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处罚的案件。另一种犯罪情节相对自诉案件的,叫公诉案件,一公民侵害了我国刑法保护的客体,社会危害性较大,公民向司法机关控告、举报或者司法机关发现,由司法机关侦查批捕、起诉,其案件成立。这时,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派出检察官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的案件。这就叫公诉案件。
第七案、我院经济庭长苏世澄对我说,我庭难办的一件案子,请石院长办一下绵竹县北宸贸易公司(以下简称 :北宸公司)诉江油县新安区农工商联合公司(简称:新安区公司),“购销合同返还预付款”纠纷一案 。原告人:北宸贸易公司(系三个专业户组成)。法定代表人:刘X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兴。系绵竹县法律顾问处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玉银,系北宸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新安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系新安区公司副经理(组织该公司工作),系江油县新安区办公室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华系新安区公司业务员。我接手后,查阅了此案有关的资料,接待了双方当事人。我发现本案成在下述问题;
1、被告属我县新安区党委和政政府所办的企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 纠纷案件中具体应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3 、关于党政军机关筹办企业关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和第14 、关于乡镇企业资本抵债如何处理的问题,由人民法院通知主管单位参加诉讼,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也根据区政府与新安区公司所签的承包合同之规定,帮助公司解决疑难问题的条款。当即我叫书记员向新安区政府区长XXX发了传票,正式通知新安区政府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被告)参加诉讼 ;
2 、新安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正职经理,副职不符合法定要求。要吗,经理参加诉讼,要吗,经理委托副职作为全权代理人参加诉讼 ;
3、被告手中货源没有落实,要等被告与他人供货后,方可给原告供货纯属天方夜谭;
4、销售纯裸铝线 ,超过工商局批准的营业范围 ;
5、合同鉴定后,原、被告于1985年1月19日,到县工商局签证时,合同管理股长王昌海说,我全县还弄不到100吨裸铝线 ,你那里去找16M M的裸 铝线130吨 、单价0.53万元 ,合计价款68 .9万元,叫他们拿去走,不予鉴证。后来,北宸公司经不起新安公司保证供货的诱惑,双方背着工商监督机关,仍执行已签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各有责任 ;
6、从被告与原告所签合同金额超过了被告公司注册资金5 .5万元 ,其后患无穷 ;
7、对此,我带书记员杨燕,驱车去找新安区党委书记任明清交换意见。该书记借要去县上参加重要会为由,要我找其他区委商谈。一个区委副书记接待了我,召集了几个区委委员,听取本案承办人石学贵对本案情况的汇报后说,我们需要研究一下.
请看原告诉称:1985年,新安公司业务员张强华闻讯北宸公司要购买纯铝线的信息。张强华邀请江油县机砖厂退休工人同永生去绵阳市城郊旅社一分店,找到北宸公司设在该店14号房间的业务接洽处业务员刘太福,联系推销铝线业务.通过洽商,双方于1月15日,在该店内签订了一分“购销合同” 其主要条款是 :由新安区公司供给北宸公司国标正品,有质保证书,型号16 MM的纯铝线130T, 每吨单价0.53万元.合计货款额 68,9万元. 合同生效后,预付款4万元。后来改成3万元。并规定收货后,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否则,过期每日罚滞纳金1 % (即每日6890元)。合同规定交货期1985年1月30日。交货地点中坝火车站。此合同还规定,如若货物不按期交接,或者,单方面终止废除合同,承担3 % (22万余元) 的违约金。
合同签定后,双方持所签定的合同到江油县工商局合同管理股监证。合同管理股长王昌海说,我全县还分配不到100 T,你那里去找这么多的纯铝线,把合同拿走 ,拒签 。据此,双方就应当尊重工商局的意见。就此终止合同。
事则不然,需方需货心切,在供方多次称 :新安公司与四川省青神县综合企业是连环合同,保证有货源的吹嘘下,而轻信对方有货源的许偌,双方背着监督机关,仍然成就所签的“购销合同”。需方于1985年1月23日,给供方电汇付款两万元,带现款一万元付给供货方。需方左等右盼到了交货期间,仍然不见货来。于2月1日,北宸公司要求新安公司无货退预付款。新安公司陈副经理于2月8日给北宸公司保证:“你司付给我司的纯铝线预付货款3万元,我司保证在2月15日之内退汇给你司。否则,我公司承担按银行最高利息的经济责任。具体经济责任待85年3月2日前解决时再谈。”同年2月26日、同年4月16日、同年4月30日、同年5月15日,均推托,许愿给个人回扣的方式回应欺骗对方。北宸公司派代表庞玉银,于5月16日找到新安区公司的陈副经理及业务员张强华,在江油县三合机电营业部协商 解决返回3万元预付款问题。由陈副经理执笔,达成了五点协议 :
1、由供方新安公司陪賞1,8万元 ;
2、3万元货款于7月内退清;
3 、若此款不能如期汇出,每十天罚款5千元整 ;
4、双方决定合同解除 ;
5、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注明:北宸公司庞玉银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公章;新安公司陈副经理和张强华签字加盖公章(公司的财务章)。新安区公司仍然不履行五点协议。原告北宸公司于19 8 5年9月6日诉来我院。经承办人进行了上述工作,具备开庭审理此案的条件。我院公告定于8 6年2月2 4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审理此案。第三人XXX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我叫书记员杨燕给第三人新安区长XXX发第二次传票 ,再次通知新安区长XXX。此案于同月25日9时,在我院开庭 ,第三人仍然没有到庭 。本想叫本院法警去拘传。但是,我转念一想,县人大对一府两院有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之权 ,我就用电话向县人大报告。接电话的是管财经的副主任罗志诚 。我简单的汇报了本案的情况。说明新安区是本案的第三人。该区长是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已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律规定,须到庭的当事人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的,可以拘传。我又说,所谓拘传,就是派法警给将当事人带上手铐押来法院受审。罗志诚主任说,该捆就捆,该 绑就 绑。县法院得到了县人大的支持。正当法警出发之时,新安区区长到法院应诉了。审判长石学贵和两名审判员,(我记不清楚人名字了)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扬燕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审判长宣布此案公开开庭,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及陈诉其事实理由,由被告和第三人答辩。法庭举证、法庭调查,弄清本案的事实, 争议的焦点,进行法庭辩论,统一了思想,明确了责任。双方当事人均请求法庭调解。法院建议。调解中一要实事求是 ;二要注意安定团结,有利于今后经济交往 ;三要互谅互让,增进团结。调解中原告提出三项请求 :1、被告方返还本金3万元 ;2、由被告承担3万元银行资金贷款利息 ;   3、由被告赔赏我公司为此事所产生的人工误工报酬 、旅差费。
被告方承认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表示道歉,公司负债严重,愿意返还原告货款3万元,愿意承担3万元的银行利息;承担旅差费。在协商具体陪賞时,原告方提出了修正建议 :要被告方归还本金3万元 、当即兑现1, 3万元的陪賞金了结此案。被告方仍强调没有陪賞能力,请原告再让步。调解中,法庭认为原告方已经做了较大让步,鉴于被告方做生意亏本而关闭,没有陪賞能力,建议原告能否将陪賞金让到万元以内一次付清。被告方说就是万元以内的陪賞金也要等到4月底,成都官司打赢了才行。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失败。法庭宣告择期宣判而闭庭。
第八件突发事件,1986年夏天,江油县人大打电话要主管民事的院长与公安局一道去人大新建办公楼工地,处理数十名农民推到工地围墙不许施工,我带书记员周小龙到了现场,与公安局的治安科长张启雨会合。见群众非常气愤而激动,我向群众介绍说,我是县法院主管民事的副院长石学贵。我指着张启雨说,他是县公安局治安科长张启雨。请问同志们,你们有什么意见要推倒工地围墙?你们有什么意见可以直接说出来,我们商量后,尽快解决。我说工地不是解决问题的场所,我建议找地方坐着说。有人建议到中坝剧场。我说好。
到了剧场内,我请群众坐下说,并且建议一个一个的人说,不要七嘴八舌的说,否则我们听不清楚,听不准确,也不好记录。无法准确向有关部门协商解决问题。你们说我和张科长静心地听,法院的书记员认真的记录,我们不打断你们的讲话。也请你们静心的听我及我的同事讲话,如果你们对我们所讲的话有意见,等我们讲完了,你们再提出批评意见。请问同意我刚才提出建议吗?群众异口同声的表示同意。
现在,请有意见的同志讲话。有个群众说,县人大建办公楼征地5亩,实际占用5-6亩。我们向有关单位反应,没有人理我们,所以,我们有意见,才群起推倒县人大工地的围墙。石学贵问,你们说占用5-6亩土地有什么依据?有证据吗?不能凭嘴说,另一人说,有土地证为证据。
还有人说,所征土地的价款还没有全部到位。还有几个人提出了与征地无关的问题,我们都赖心听了,记了。对群众提出意见我们一一作了回答。对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表示愿意认真的替你们向他们反映,请他们尽快处理。
就人大征地问题,我建议,请人大负责征地同志与国土部门、中坝镇政府、金轮村委会和今天在这里的群众派出代表在一起,调出相关征地证据进行核对。若有今天群众反映出来的问题,建议与有关部门 协商,补办相关手续;若有征地的价款没有到位。建议县财政部门尽快拨款到位。偌经过复查没有问题。问题就算解决好了,请同志们息诉。但是,我们大家要接受今天推倒围墙的教训。今后同志们对党政机关有看法和意见,完全可以通过行政渠道向党、向政府相关部门反应,应当相信党和政府会处理好的。假若有关部门没有处理好,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民事诉讼,或者进行行政诉讼。当然也可以依法向市、向省反应。或者告发到中央。大有不必失去理智,使用暴力。这样会把事情整坏的。做出亲者痛,仇者快的的傻事来的。今天你们推工地围墙确实不好。违反了国法。请问在座的同志中,有县人大工地的同志吗?有人回答,有。现在,本院长宣布工地立即开工。谁也不能阻拦。若哪位还有意见。请到我法院来说。我问在座的同志们还有什么意见。群众不语。
我说,现在,请张科长讲话。张科长说,石院长讲话我同意。今后,还有人不服,仍要再推围墙。来一个我们公安局抓一个,来两个抓一双。
石学贵再问还有什意见。群众仍然不语。我宣布散会。回法院后。民庭老庭长许道生、刑庭庭长周梦德对我说石院长讲的好。张启雨说抓什么,抓豆芽吗。能随便抓人吗?!
我转业到地方后,经过30余年政法工作实践的磨砺,有几点收获、体会和建议:
(1)我国海军建军方针以解放军陆军为基础,以工农为骨干,大量吸收知识分子的方针是正确的。我凭30余年政法生涯,凭我感性和理性认识,我国政法战线上也可以适用海军的建军方针。政法部门以解放军为基础好。解放军官兵政治素质好,有解放军的好思想,好作风,好传统,能吃大苦,耐大劳,能识大体,顾大局,办事沉着镇定,不讲私情。 能经得起复杂环境的考验,有的人经过实战考验,是最理想政法人才。
解放之初,就是这么做的。派了许多解放军干战充实政法队伍,成为政法战线的骨干力量。现役解放军官兵,高中和大学以上文化比较普偏,经过解放军这所大学校的锻炼,有一些经过战争考验的人很适合做地方上的各类领导工作。搞司法工作的人员一定要素质好,品德好,懂司法业务。我认为下列人员可以充任:一是为法政院校专科生,此辈法学理论在行,但是,缺少实践知识,若有3-5年司法实践经验是骨干。二是解放军服现役3-5年的官兵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的,经过半年离职学习法律,排职以下,可以充任书记员、助审员;连营团师以上军官,视其才华和经历,可充任各级法院的审判员、副庭长、庭长,        副院长、院长之职;
乡镇长可任审判员、副庭长或庭长之职 (以上职务应依法定程序任用之) 。
(2)执法者必须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要实事求是,要有主见,不能有随意性,更不能看来头,看势力,也不能随大流;要睁着眼睛,张着耳朵调查研究,依法取证。要闭着眼睛,塞着耳朵审理案子和判决案件。 力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能夹灰卷口。所办的案件才是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3)国法规定,司法机关办案不受任何机关、团体的干涉。我办案子虽没有任何人干涉。但是阻力还是有的,常言说好事多磨,排除妨碍有利于工作,所以,办任何事应当坚持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二者不得偏废。我前面讲的两次“拘传”和审判机关给“国企党组织汇报”、“给区党委汇报“是乎多此一举,实则不然,起到互通情况,减少麻烦,消除阻力的作用。也是 请领导协助做工作的一种办法,以求达到执行案件的目的,看起来有些低三下四,事则不然,执法目的达到就行。
(4)执法人应当学习毛泽东的《实践论》 、《矛盾论》、《人的正确思想是从那里来的》等哲学著作,帮助我们分析问题、判断问题,处理问题,以提高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不犯或者少犯措误,以维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
(5)与人共事要谦虚谨慎,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尊重他人的意见,尊重他人的主张,不能惟我独尊,唯我正确,独断专行,任何事要商量。凡是达成共同思维,共同意见的,要认真贯彻执行。不能遇到困难就否定,就推翻。确实发现问题,有碍事情顺利进行的,要再次磋商,统一思想。只有这样才会把事情办好,不留遗憾。所以,要低调做人。看人要看他人的长处,他人的功劳。他人有我学习之处,用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这样就会把事情办好了,矛盾就消除了。
(6)对当事人应当和善,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尊重法律赋予他们民主权利,允许他们陈诉、申诉、辩解、上诉,只要他们尊重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安排,不糊叼蛮缠,无理取闹,就要人说话。毛泽东说,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他们有什么话都可以说。我们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要法庭掌握客观、真实、确凿证据,被告不服、不认罪也可以依法认定,做出有罪判决。
(7)法官只要品德高尚、清正廉洁,不受贿索贿,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就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普通百姓就会尊重爱戴我们法官,称谓为清官,包公在世。我们法官得到群众发至肺腑之言不少。但要夹着尾巴做人。
(8)法院判案一定要讲证据。证据不足、欠充分,就要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察,直至证据充分再下判。千万不要勉强认定。千万不要勉强下判,如果法官不坚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人民,这个原则,就会一丑掩百丑。失去以事为依据,以法为准绳,和有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必严、违法不究的法制原则的。失去人们的爱戴和尊重。
5、充电提高,以会代训,才有活力和动力;
(1) 、将中院召开的院、庭长会议 变成向兄弟法院学习的好事机。军队和地方都注意和重视干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品德的提高。经常创造条件或者利用开会的机会,有意识,有目的地传达文件、学习和贯彻重要会议的精神、利用先进典型事迹,对照学习加以推广。同时,组织单位间登门学习和互相交流,造成比学赶帮,形势逼人上进的局面。
基层干部早上起床忙到黑,很少时间学习先进事物、先进经验。所以,领导和领导机关有意识的利用开会充电,以会代训,以此,提高上述三个素质。我们基层法院,或者上级法院视其情况不定期的,组织案件质量检查、 评比,或者,对已办案件的质量进行复查。对发现案件有质量问题,依法运用院长监督程序,由院长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纠正。
凡是需要纠正的案件,依法律规定,重新组成合议庭(将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全部更换,力求公正)重新审判纠正之。中级法院,每年进行一次案件质量检查评比,在肯办所办案件的质量的情况下,指出案件成在的问题毫不客气进行批评,并限期改正,力求保证案件的质量. 严肃执法。借以提高审判员的办案能力和办案的技巧,避免冤假错案。
(2)、利用参加大型会议给干部充电。为了贯彻 全国第二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的精神,和四川贯彻全国第二次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于1984年11月2日—7日,在绵阳地区招待所 召开绵阳地区第四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参加此次会议的是绵阳地区所辖的15个县市主管民事审判的院长或副院长,和各庭庭长200余人 。划分四个小组.:绵阳市、盐亭县、梓潼县、旺苍县为第一组 ;江油县(由石学贵副院长领队,本院民庭庭 长陈开旭、民庭退居二线老庭长徐道生、副庭长文家力、中坝庭庭长罗浦杰、彰明庭庭长曹焕忠、城郊庭庭长蒲明强、程子孝、马角庭副庭长杨培军、李世明、武都庭副庭长周正华、双河口庭副庭长何明新、小溪坝庭副庭长姚天岳 、青莲庭庭长刘 信 纯 、工区法庭副庭长孙万一、执行庭长孙国福等16人。尚有中坝庭长隆太森 、雁门庭庭长周均龙 、新安庭长杨长金因事未到会 。)、射洪县、平武县、北川县为第二组 ,召集人北川的刘汉明院长和射洪的张华潮院长 ;安县、广元县、三台县、青川县为第三组 ;遂宁县、蓬溪县、剑阁县为第四组.开幕式和闭幕式有绵阳地区主管政法的领导和绵阳中院的领导同志参加了会议,并且与会者在一起照了像。会议期间互相交流了经验体会,和法院建设好的做法,使我们开阔了眼界,增加了知识,对于提高民事审判干部的审判能力有很大的推进作用,会议的收获是多方面的。
(3)、利用我省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院经济审判工作。
1984年11月23日至12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成都空军后勤部招待所召开了,四川省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以贯彻全国第一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出席此次会议的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经济审判的院长或者副院长;各中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庭庭长;省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大专院校、从事经济法律教育,和新闻届等40个单位的代表,及省法院各庭、处、室、的负责同志,共计3 0 5人。
省政法委员会、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公、检、司法、民政的负责同志出席了开幕大会,省法院全体同志也到会听报告。会议由省高院任凌云院长主持。任院长就这次经济审判工作会的目的、意义、要求做了讲话。他说,这次会议是经省委,省政法委批准召开的。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胡跃邦同志关于“议大事,懂全局,管本行”为指导思想,传达贯彻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认识形势,明确任务,巩固树立经济审判工作为社会主义,为现代化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结合我省的实际,研究如何开创 我省经济审判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为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服务。会议分两个阶段开。 第一阶段5天,传达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以上的讲话;学习任建新副院长的报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学习《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讨论研究贯彻意见。 第二阶段四天,根据省委同志关于政治干部要学习经济,懂经济的指示,请了省政府领导同志和省级有关经济部门,和经济法规研究部门的领导同志到会作报告,介绍我省经济形势,经济法规的研究情况及发展趋势。最后一天,各地市州研究部署明年的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结束时与会领导和参会人员照相。
这次会议我的感受是增加了知识,开阔了眼界,其收益是多方面的。回我县后,除了向县里领导作汇报,并在全院组织学习贯彻推动了我院经济审判工作深入发展,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6、休整补给、磨刀不误砍柴功。
在 军队里一段军训完毕,执勤结束,或是打了胜仗,总是要安排部队休整和补给。这个补给就是休息恢复体力,学习文件、探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整顿作风,补给给养、补充油料、淡水、燃料,弹药,装缷鱼雷,导弹,以求养精蓄锐,提高战斗力。
在地方上,接受一件新任务、新工作以开会的形式,或者有意识的安排少数人员短暂离职,到领导机关精心组织、安排安静地的方,或到专业院校学习、深造进行短期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我转业到法院后,组织上安排我两次离职学习:           (1)、第二期经济审判干部培训班学习班收获甚大。                                                      
1985年4月15日——7月 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成都市火车北站军供站所在地举办了,第二期经济审判干部培训班。参训人员有:我省各基层法院主管经济审判的院长,或者副院长,中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庭长和部分审判员,计157人;还有宁夏的17人:;本省厂矿40人,共计214人。此次培训班,请了成都几所院校、四川大学和省上的领导干部授课,和传达学习文件、听课讨论,其学习效果好。开课后,
首先,由裴政潮、姜联润两位老师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其次,由财经大学讲师黄中明讲受《经济法的基本原理》;
三、由川大法律系主任杨经一讲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郭元唏副所长作《经济体制改革的报告》;
五、由成都大学李昌群老师讲授《经济合同的调解和仲裁》;
六、由省高院经济庭长李昌荣讲授《商标法》;
七、省高院经济庭庭长胡廷中讲授《农村承包合同的若干问题》;
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管理处处长魏希成讲解《经济合同的管理问题》;
九、由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冦孟良讲授《分合同》:
十、由省委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李步云就《农村改革中成在的问题作了报告》:
十一、省高院姜联润同志就有关民诉讼法学员提出来的问题进行解答;
十二、省高院刘家深、魏彬两位副院长分别在培训班作了讲了话。
这次培训耗时两个余月,学习内容之多,知识之广泛,对于作基层法院工作者来说,是知识大餐,使我们广开眼界,增长知识,对提高参训者执法水平,和工作能力,起到了推进作用。学习者回去后,既是法制的宣传员,战斗员,也是指挥员。对推动地方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2)以学习《民法通规则》为主,兼学它法律其效果极佳。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浴血奋斗28年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主义在中国的反动统治,没有时间和可能,进行全国性的大选出台国家机构制定宪法,而是经过全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政治协商,制定了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我国依据这个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而合法的建立了代表全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机构。此《共同纲领》一直成了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
1953年进行了全国普选人民代表,于1954年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中国历史上有了最好的第一部宪法,即54宪法。同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织了民法起草工作。经过四起三落,三十二载的艰苦历程,在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全国施行。《民法通则》出台,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民法通则》系基本法,涵盖了民法的各个方面,可以说是,浓缩了的民法典。《民法通则》的出台,我国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原则制定其他民事法律和政策。
《民法通则》的出台,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益的维护有了法律依据。财产的所有权的维护有了法律依据。从此,我国公民、法人的民事活动有了依据。所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于1986年5月至7月初,.代培全省200多个县,基层法院主管民事审判的院长或者副院长,代培中级法院主管民事审判的院长或副院长、中院的民庭庭长,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说老实话,《民法通则》在转业地方时学过。我在东海舰队学习的是立法起草稿,这次决心在西南政法学院要认真学习人大正式立法的《民法通则》。力求弄通弄懂。
另据西南政法院领导说,学院安排培训内容时许多教授说,以前培训的是学生,这次培训是全省的法院长和中级法院的民庭长,是全省政法战线上的精英。教授们都争取讲课而引以为自豪。所以,凡是争取到讲课的教授,备课十分认真,讲课十分卖力。下面根据政法学院课程表排列顺序,有下列老师讲课:
1、由卢云教授<<法学理论基础>>;
2、由朱守贞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由参加我国民法起草人之一的金平教授讲“民事立法工作简介”; “讲授民法通则概论” ;讲授“法人”;
4、由邓大榜教授“民法通则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公民”;
5、由伍再阳教授《公司法》;
6、由吴卫国教授《破产法》;
7、由赵万一教授《股票债劵知识》;
8、由程正宗讲授“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
9、由赵勇山教授“民事权利” ;
10、由聂天贶、张和光教授《合同》;
11、由赵泽隆教授《专利权》;
12、由柯瑞清教授《继承权》;
13、由黄名述“教授民事责任”
14、由张玉铭讲授“诉讼时效”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15、由杨怀英教授《婚姻法》;
16、由常怡教授《民诉》。
我们在两个多月时间学习了这么多的法律,相当于学生一两年的课程。上述学习内容有的学员已经学习1-3次。但是全体学员放下架子,恭恭敬敬地的学,勤勤恳恳地的学,老老实地学习,甘当小学生,按计划完了预定课程,其收获是多方面的。原来说要考试,后来改成讨论和提问题的办法消化之。  
从此,我国进入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新局面。
随着立法进程加快,我国已经进入法制国家的行列,强调程序法与实体法律并重的执法理念。现在我国立法还在升华中。我们结业后,全体学员回到工作岗位上,为我国普法教育、法制建设,和执法都做出了各自的贡献。
六,由执法者,变成地方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待续)
石学贵  2011年8月16日——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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